主旨:預告修正「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部分條文及第九十二條附件十三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修正依據:藥事法第三十九條第四項。
三、「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部分條文及第九十二條附件十三修正草案如附件。
四、本案除修正旨揭準則附件十三係為配合已實施之「中藥藥品安定性試驗基準」,其餘修正條文內容前已徵詢中藥製藥相關公會意見;又為配合行政院新南向政策,協助廠商拓展外銷進行法規鬆綁,加速國產藥品輸出,擬縮短預告期間為30天。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3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部中醫藥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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