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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中藥材農藥殘留限量基準」

  • 資料來源:中醫藥司
  • 建檔日期:113-11-06
  • 更新時間:113-11-06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1月6日
發文字號:衛部中字第1131861871號

一、訂定「中藥材農藥殘留限量基準」詳如附件,自發布後二年生效。

二、衛生福利部一百十年九月十三日衛部中字第一一○一八六一一五四號公告、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二日衛部中字第一○七一八六一四二九號公告、行政院衛生署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署授藥字第一○一○○○五八六三號公告、九十八年七月二十二日署授藥字第○九八○○○一九三二號令、九十五年十一月十日署授藥字第○九五○○○三三四六號令、九十三年三月九日署授藥字第○九三○○○○九三六號公告等規定與本基準有牴觸部分,自本基準生效日起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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