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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修正「禁止自世界動物衛生組織(World Organisation for Animal Health)公布之鹿慢性消耗病發生國家輸入中藥材鹿茸(角)、鹿鞭及鹿角膠」,並自即日生效。

  • 資料來源:中醫藥司
  • 建檔日期:112-04-25
  • 更新時間:112-04-25

依據:藥事法第七十六條。

公告事項:衛生福利部108年7月30日衛部中字第1081861076號公告訂定之「禁止自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指定之鹿慢性消耗病發生國家輸入中藥材鹿茸(角)、鹿鞭及鹿角膠」,因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111年7月7日以農防字第1111482336號公告廢止「指定鹿慢性消耗病發生國家(地區)之活鹿、鹿精液及鹿胚停止輸入」,惟輸入活鹿、鹿精液及鹿胚應符合「輸入應施檢疫物檢疫準則」規範。為持續控管輸入中藥材品質,爰依世界動物衛生組織公布之鹿慢性消耗病發生國家,作為管理依據,並修正為旨揭公告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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