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衛生署 令 民國98年7月22日署授藥字第0980001932號 藥事法第21條第3款所稱「藥品中一部或全部含有污穢者」於中藥材部分,訂定「地龍等中藥藥材含污穢物質之限量」如附件,並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生效。 附「地龍等中藥藥材含污穢物質之限量」
行政院衛生署 令 民國98年7月22日署授藥字第0980001932號 藥事法第21條第3款所稱「藥品中一部或全部含有污穢者」於中藥材部分,訂定「地龍等中藥藥材含污穢物質之限量」如附件,並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生效。 附「地龍等中藥藥材含污穢物質之限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