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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進口及市售中藥材飲片之標籤或包裝應標示事項處理原則」

  • 資料來源:中醫藥司
  • 建檔日期:102-06-10
  • 更新時間:106-02-23

行政院衛生署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6年12月25日 發文字號:署授藥字第0960003630號 附件: 訂定「進口及市售中藥材飲片之標籤或包裝應標示事項處理原則」,自即日起生效。 附「進口及市售中藥材飲片之標籤或包裝應標示事項處理原則」 進口及市售中藥材飲片之標籤或包裝應標示事項處理原則 一、九節菖蒲、九香蟲、梔子、山豆根、川牛膝、懷牛膝、大戟、大風子、肉蓯蓉、五加皮、刺五加、五味子、天葵子、鶴蝨、白前、白薇、白英(草)、白頭翁、石蓮子、淡竹葉、甘遂、仙茅、冬葵子、故紙花、玄精石、地?蟲、地榆、附子、白附子、沙苑蒺藜、郁李、金不換、火麻仁、芫花、枳椇、前胡、胡蘆巴、栝樓根、威靈仙、紅花、紫荊皮、紫菀、茜草、珠兒參、益智仁、凌霄花、敗醬草、鬼箭羽、斑蝥、牽牛子、萆薢、畢澄茄、葛花、梧桐、旋覆花、淫羊藿、鹿銜草、地龍、薤白、蕤仁、葶藶子、蓮蕊鬚、槐實、榖精草、密蒙花、刺蒺藜、蒲公英、光慈姑、山慈姑、虻蟲、榧實、劉寄奴草、紅娘子、蜣螂、蕪荑、澤漆、蟅蟲、蟬花、藜蘆、明牙黨、續隨子、地骨皮、王不留行、旱蓮草、滑石、絡石藤、板藍根、萹蓄、茵陳蒿、土茯苓、川楝子、蟬蛻、酸棗仁、砂仁、連翹、桑枝、辛夷、款冬花、石決明、夏枯草、黃耆、白朮、當歸、熟地黃、白芍、茯苓、山藥、百合、白果、紅棗、甘草、川芎、檀香、肉桂、杜仲、黨參、烏梅、山楂、黃芩、陳皮、柴胡、丹參、大黃、防風、小茴香、半夏、番瀉葉、天麻、續斷、玄參、木瓜、牡丹皮、赤芍、乾薑、澤瀉、黃柏、香附、天南星、川烏、草烏、三稜、桔梗、何首烏、蒼朮、枳實、枳殼、細辛、黃連、升麻、延胡索、石菖蒲、玉竹、百部、知母、厚朴、桑白皮、葛根、骨碎補、鎖陽、豬苓、羌活、獨活、川木香、雞血藤、射干、薑黃、白鮮皮、龍膽草、?本、秦艽、天門冬、麥門冬、遠志、麻黃、沒藥、乳香、巴豆、桃仁、杏仁、川木通、粉防己等一百八十一種,進口及市售中藥材飲片,其標籤或包裝應標示品名、重量、製造日期、有效期間、廠商名稱及地址等事項。 二、屬毒、劇類藥材(如:天南星、川烏、草烏、巴豆等),應於包裝標示上載明是否經炮製,以資區別。 三、本原則生效前,進口及市售中藥材飲片,其標籤或包裝應標示事項,分別適用下列公告內容: (一) 八十八年七月十三日衛署中會字第八八0三七00八號公告黃耆、白朮、當歸、熟地黃、白芍等五種進口及市售中藥材飲片,其標籤或包裝應標示品名、重量、製造日期、有效期間、廠商名稱及地址等事項,並自民國八十八年十月十日起實施。 (二) 九十年七月二十三日衛署中會字第0九000四七三九一號公告廣防己、關木通、青木香、天仙藤、馬兜鈴、茯苓、山藥、百合、白果等九種進口及市售中藥材飲片,其標籤或包裝應標示品名、重量、製造日期、有效日期、廠商名稱及地址等事項,並自民國九十年十月一日起實施。 (三) 九十二年七月三日署授藥字第0九二000一二三一公告增列紅棗等十八種進口及市售中藥材飲片,其標籤或包裝應標示事項。 (四) 九十五年七月十七日署授藥字第0九五000二一六三號公告天麻等五十四種進口及市售中藥材飲片,其標籤或包裝應標示事項。 四、為確保民眾用藥安全,未依規定標示者,應依藥事法第九十二條第一項違反第七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輸入者倘未依規定標示,應不准進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