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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增列紅棗等十八種進口及市售中藥材飲片,其標籤或包裝應標示事項

  • 資料來源:中醫藥司
  • 建檔日期:102-06-10
  • 更新時間:106-02-23

行政院衛生署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日 ●發文字號:署授藥字第○九二○○○一二三一號 主旨: 公告增列紅棗等十八種進口及市售中藥材飲片,其標籤或包裝應標示事項。 依據: 藥事法第七十五條 公告事項: 一、 自公告日起,增列紅棗、甘草、川芎、檀香、肉桂、杜仲、黨參、烏梅、山 楂、黃芩、陳皮、柴胡、丹參、大黃、防風、小茴香、半夏、番瀉葉等十八種進口及市售中藥材飲片,其標籤或包裝應標示品名、重量、製造日期、有效期間、廠商名稱及地址等事項。 二、 為確保民眾用藥安全,自公告之日起未依規定標示者,應依藥事法第九十二條第一項違反第七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輸入者倘未依規定標示,應不准進口。 署長   陳建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