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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種進口及市售中藥材需有清楚標示

  • 資料來源:中醫藥司
  • 建檔日期:102-06-10
  • 更新時間:106-02-23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6年12月25日 發文字號:署授藥字第0960003644號 附件: 主旨:本署90年7月23日以衛署中會字第0900047391號公告之「廣防己、關木通、青木香、天仙藤、馬兜鈴、茯苓、山藥、百合、白果等九種進口及市售中藥材飲片,其標籤或包裝應標示品名、重量、製造日期、有效日期、廠商名稱及地址等事項,並自民國九十年十月一日起實施。」,自96年12月25日起停止適用。 公告事項:「廣防己、關木通、青木香、天仙藤、馬兜鈴、茯苓、山藥、百合、白果等九種進口及市售中藥材飲片,其標籤或包裝應標示品名、重量、製造日期、有效日期、廠商名稱及地址等事項,並自民國九十年十月一日起實施。」已依行政程序法規定,於96年12月25日衛署授藥字第0960003630號令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