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4月20日 發文字號:衛部中字第1041860521號 主旨:修正「應施輸入查驗中藥材之相關查驗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五日生效。 依據:藥事法第七十一條之一。 公告事項:旨揭查驗規定如附「應施輸入查驗中藥材品目明細表」。 詳細內容請參閱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