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一日 ●發文字號:經標二字第10220016840號主旨:廢止「應施檢驗中藥材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一日生效。依據:中洋法規標準法第21條第4款。 公告事項:「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廢止應施檢驗中藥材商品品目明細表」如附件。 詳細內容請參閱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