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關販賣業中藥商申請「進出口中藥商統編簽審號碼」,注意事項如下: 申請藥商應於開業狀態。 統編簽審號碼係供個別中藥商進出口中藥材使用,不得借用。 二、已申請統編簽審號碼廠商如有修正資料,請依本申請書格式來文修正。 三、申請資料請郵寄:衛生福利部(地址:11558 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