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衛生署中醫藥委員對中藥材及中藥製劑之品質一向極為重視,除於中華中藥典(台灣傳統藥典)列有農藥殘留檢測品項外,更於93年開始實施之「建構中藥用藥安全環境計畫(2004~2009)」中,將農藥殘留量納入規劃,且於94年7月27日公布相關限量標準之草案。其後,本草案經衛生署中醫藥委員會第103及104次委員會議討論,決議加以修訂。衛生署將參酌相關意見,依法定程序儘速公告執行,以確保國人用藥安全。倘中藥製劑檢出任何含有害物質,如重金屬、農藥殘留、黃麴毒素等皆必須接受藥事法及相關法規之處辦。就藥事法部分其行為已涉屬第21條第一款劣藥行為,依同法第85條第1款規定,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新台弊3萬以下罰金。 至於新聞報導大陸人參殘留農藥驗了不敢公布乙事,查衛生署近日內未曾檢測人參農業殘留案件,也絕無封鎖或將此列入機密之必要,也未曾要求地方衛生局不能公布之情事,應屬誤解、誤傳事件,已請台中市衛生局查明、澄清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