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摘要: 日期:98.08.20單位:中醫藥委員會 編號:980016 為加強中藥原料藥管理,在中藥材品質之管理方面,衛生署採取分三階段實施之管理策略,並以建構中藥用藥安全之中程計畫,來推動及公告中藥材之包裝標示規定,與訂定中藥材之各種限量標準等措施來達成目標;並將2009年定為「建立源頭管理機制年」。近來,則依據藥事法第6條(藥品包括原料藥及製劑)之規定,推出於民國98年9月1日起,我國中藥原料藥(單味中藥粉末)應辦理查驗登記(署授藥字第0980001736號公告)之相關政策,以達到提升藥品品質之目標,讓民眾用藥安全無虞。 衛生署該解釋函及相關公告等資料(附件一至六),應已涵蓋大多數同道之實務,然而尚不足以消除所有的疑慮。本會願做更多的努力進行溝通,且應對於業界相關團體進一步的質疑,做出更明確易懂之說明;如此,這項良好的公共政策才能得到更多的支持。相信本項公共政策若落實,中藥零售業將可得到更優質的原料藥;而中藥製造業的產品亦可因為取得衛生署許可證,而更容易得到民眾的認同,且可因提升製藥品質,而增加產品競爭力;至於民眾則可以進一步確保其用藥安全。 近年來,本會結合產官學研之努力已有不少成果;其中,包括對同道們之研習課程已超過百場及三萬多人次等。而上述關於單味中藥粉末之公共政策已經研議多年;且於前期也儘可能考量藥品製造業者及中藥商之權益。此外,衛生署更於98年7月31日以署授藥字第0980001980號函,來說明該公共政策之推動,對於中藥商依據藥事法第103條第3項來執行業務之權益,並無影響。依據該函,中藥商得依據藥事法第103條第3項之規定,來販賣經衛生署查驗登記核准之中藥粉末;得依據固有成方作為依據,來調配丸、散、膏、丹。且得因個別消費者及調配過程實務之需要,將原料藥材予以炮製及研磨成粉末以製作成丸、散、膏、丹者。並可利用經衛生署查驗登記核准之中藥粉末,來製作成丸、散、膏、丹者。這些作為,並未違反衛生署98年6月18日署授藥字第0980001736號公告中,關於單味中藥粉末管理之規定。此外,中藥商若依個別消費者需要調配丸、散、膏、丹,向中藥販賣同業以個案方式調用所需數量之單味粉末時,亦同;亦即,同業間之調貨,屬於業務層面之必需,故亦屬合乎規定。 時值莫拉克颱風重創台灣,政府正全力投入災區救難之際,諒有同道同遭水患波及,需投入心力重整家園。本會亦配合政府指示,共同投入此次援助重建各項復原工作,在此誠懇籲請全國中藥同道們能以建立溝通管道取代抗爭對立,轉化能量共同協助同道各項災後復原工作,以減少社會成本之耗費。 承上,本會將仍持續邀集相關業者及公會團體代表,研議相關輔導配套措施,並積極與業界溝通共同為民眾用藥安全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