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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主管非營業特種基金運用督導考核注意事項

  • 資料來源:會計處
  • 建檔日期:112-12-27
  • 更新時間:112-12-27

一、衛生福利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督導考核主管非營業特種基金(以下簡稱各基金)之運用情形,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各基金管理機關(構)於編製預算及執行時,應確實依據本部公務預算與非營業特種基金業務劃分原則及業務劃分表辦理。

三、各基金管理機關(構)應依業務情形以每半年為一期,核實編造所主管基金之分期實施計畫及收支估計表,於每期開始二十日內陳報本部核定;各項估計數與預算目標差異達百分之十以上者,並應分析差異原因。

四、本部於核定分期實施計畫及收支估計表時,除應注意預算之控制及執行規定外,並應就各項估計數與預算目標差異情形,審核分析其原因,如有重大差異或情形特殊,致可能造成基金運作困難者,應召開會議,由該基金管理機關(構)進行專案報告。

五、各基金於預算執行期間,遇有重大變動時,應即修正分期實施計畫及收支估計表,陳報本部核定。

六、本部於收到各基金之分期實施計畫及收支估計表後,應於二十日內核定,並轉送行政院主計總處、審計部及財政部備查。

七、各基金管理機關(構)對於基金之運用,應切實加強審核工作,不得支應與基金設置目的及用途無關之項目,亦不得有浪費或不經濟之情形;對於久懸未結之預付、應付、暫收、暫付等帳項,應積極清理,以健全基金之管理。

八、各基金管理機關(構)執行基金預算期間遇有須併年度決算或先行辦理補辦預算者,應依預算法、附屬單位預算執行要點及其他相關規定辦理;其須報本部或行政院核定者,應詳述須於年度內辦理之原因、所需動支經費科目與金額計算內容明細、該科目預算已執行情形及無法於預算總額內調整支應之情形。

九、各基金管理機關(構)應依分期實施計畫及收支估計表切實執行,並按月編製會計月報,除分基金於次月八日前將會計月報送達本部彙編外,其餘基金之會計月報應於次月十二日前分送行政院主計總處(基金預算處、綜合統計處、會計決算處)、審計部、財政部及本部。前項會計報告應就收支、餘絀、業務計畫及購建固定資產預算執行情形詳予檢討,如實際數與預算分配數差異達百分之十以上者,各基金管理機關(構)應詳予分析差異原因及提出改進措施,並追蹤考核。本部並得視各基金差異之嚴重程度,於必要時請各基金管理機關(構)督促辦理檢討採取對策。

十、各基金年度預算如有編列現金解繳國庫,應注意其於公務預算之歲入分配預算內,屬以前年度賸餘部分應分配於一月份;屬當年度賸餘部分應於七月份及十二月份各半分配繳現,本部於收到各該月份報表時應注意其是否依規定繳庫。

十一、基金如有捐助民間團體或個人款項,該基金管理機關(構)並應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衛生福利部對所屬機關辦理衛生與社會福利業務補(捐)助民間團體及個人業務管考作業規定辦理。

十二、本部為應業務需要,得派員赴各基金管理機關(構)訪查或查核預算執行、決算或基金運用情形。

十三、各基金年度預算執行績效及計畫執行進度,應作為核列以後年度預算之重要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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