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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0立院專案報告「瘦肉精美豬一旦開放進口-政府確保校園學童食用安全之措施與機制」書面報告

  • 資料來源:國會聯絡組
  • 建檔日期:109-09-30
  • 更新時間:109-10-05

主席、各位委員女士、先生:
    今天大院第10屆第2會期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召開全體委員會議,本部承邀列席報告,深感榮幸。茲就「瘦肉精美豬一旦開放進口-政府確保校園學童食用安全之措施與機制」,提出專案報告,敬請各位委員不吝惠予指教:

壹、背景說明
    本部依據國家整體政策方向,在以維護國民健康為優先的前提下,基於科學實證,以最嚴謹的假設條件下評估健康風險,據以訂定豬萊克多巴胺的殘留容許量,並配合全面清楚標示,透明資訊,讓民眾輕鬆辨識,安心選擇。針對豬萊克多巴胺的殘留容許量,依據108年委託國立成功大學進行食用肉品暴露萊克多巴胺之健康風險評估結果,研擬殘留容許量草案,送請食品衛生安全與營養諮議會委員審查,並於109年9月4日召開諮議會,經充分討論及綜合評估,決定應嚴格訂定豬萊克多巴胺的殘留容許量。

    109年9月7日預告修正「動物用藥殘留標準」草案,增訂豬萊克多巴胺之殘留容許量分別為肌肉及脂(含皮)0.01ppm、肝及腎0.04ppm、其他可供食用部位為0.01ppm。該容許量依據所有年齡層國人之攝食量(包括小孩、幼兒、青少年、成年人、老人以及育齡婦女),並考量坐月子期間食用豬腎及豬肝的飲食習慣,另參酌諮議會專家學者建議,訂定比國際更為嚴格的腎臟容許量,只要食用符合標準的豬肉等產品,安全無虞。該標準已於109年9月17日發布修正,並訂於110年1月1日施行。

   為清楚標示,方便民眾選擇,於109年9月17日公告豬肉及其可食部位之原料原產地標示規定,自110年1月1日起,含有豬肉及其可食部位之食品,不論包裝、散裝或直接供應飲食場所,皆應依規定標示所使用的原料原產地。

貳、跨部會合作確保校園午餐安全
一、依據學校衛生法第22條,各級教育主管機關應會同農業及衛生主管機關定期抽查學校餐飲衛生,每學年至少一次,並由農業或衛生主管機關抽驗學校食品之衛生安全及品質。衛生單位負責查核團膳業者與自設廚房作業場所之環境衛生及抽驗。
二、有關供應校園午餐之團膳業者,應符合食品衛生安全管理規範(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GHP、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HACCP)。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已規劃110年度專案稽查,全面納入查驗範圍,每學年至少查核兩次,確認業者所使用之豬肉原料來源並檢驗乙型受體素。
三、學校自設廚房每年至少查核一次,查核作業環境衛生、人員衛生及製備流程等是否符合GHP,並抽驗午餐成品及半成品,檢驗是否符合相關衛生標準。

參、結語
    本部持續落實邊境查驗及後市場稽查,輔導食品業者正確標示豬肉原料原產地。檢驗不合格者及未依規定標示產地或標示不實者,將嚴格查處,確保校園食品衛生安全。

   本部承大院各委員之指教及監督,在此敬致謝忱,並祈各位委員繼續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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